立法:中国法律体系基本形成(图)

时间:2024-03-17 12:18:05        来源:米乐m6体育官网

  上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会议经表决,高票通过了物权法,全场响起了长时间的热烈掌声。

  曾有专家评论,近五年来,中国已步入一个波澜壮阔的立法时代。而刚刚走过的2007年,波澜之声显得分外澎湃。

  从物权法的八审通过,到突发事件应对法、城乡规划法的相继出台;从继续加快企业所得税法、反垄断法等经济领域立法步伐,到审议通过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等多部社会领域法律;从第一次直接以代表议案为基础形成立法机关审议的法律草案,到全文公布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广泛征求意见……

  可以说,这一年,立法机关的声音与普通民众的声音,共同汇集成恢宏的立法交响曲。

  五年前,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之初,就确立了以提高立法质量为重点,在本届任期内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目标。

  五年来,国家权力机关所有立法工作都围绕这一目标稳步前行。前四年,通过了宪法修正案,颁布实施了国家法,制定和修改了70多件法律、法律解释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一批基本的、急需的、条件成熟的立法项目相继完成,立法工作取得显著成绩。

  在本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任期的最后一年,为如期实现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目标,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年初制定的年度立法计划中提出,今年要继续坚持以提高立法质量为重点,着力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方面的立法,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方面的立法,集中力量把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基本法律制定好、修改好。

  年终岁尾,驻足回望,下面一组法律名称,能清楚地反映出立法机关全体组成人员,在本届任期最后一年中的不懈努力:

  6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劳动合同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8月,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一次通过五件法律案———反垄断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就业促进法、修改后的动物防疫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

  10月,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城乡规划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律师法和节约能源法;

  12月,刚刚闭幕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年最后一次例会通过七件法律案:禁毒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修订后的科学技术进步法、关于修改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国境卫生检疫法、文物保护法、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此外,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循环经济法草案、社会保险法草案、国有资产法草案等也如期提请审议。

  积沙成塔,集腋成裘。经过历届特别是本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持续努力,我国现行有效法律已近230件,在本届任期内,“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的立法目标如期实现。

  民主立法、科学立法是提高立法质量的内在要求,也是本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矢志不渝的追求目标。

  提到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民主立法,就不能不提到一位全国人大代表。他就是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江必新。

  在今年3月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期间,长期从事法学研究和司法实践工作的江必新代表作为领衔人,与其他29名代表联名提出《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以解决“执行难”、“申诉难”的议案》。与此前提出类似议案不同的是,江必新等代表还同时提交了民诉法修正案草案的建议稿。

  这一议案引起立法机关的格外的重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认真研究后认为,“议案质量较好”。为了发挥全国人大代表积极提出高质量议案、促进立法工作的作用,法工委以该议案为基础,吸收其他代表有关议案的意见,并考虑专家的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多次研究修改,在代表提出议案短短三个多月后,即形成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

  直接以代表议案为基础,形成立法机关审议的法律草案,这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史上尚属首次。

  因此,委员长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指出:“这是发挥代表作用,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又一次有益尝试。”

  今年10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经过两次会议的审议,最终通过了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我国民事诉讼领域的基本法———民诉法的修正案,着重从细化再审事由、完善再审程序、强化执行措施、规范执行行为等方面完善了法律规定,为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申诉难”、“执行难”等问题提供了法律制度保障。

  除这次“有益尝试”之外,立法机关继续以往的成功做法,将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法律草案向社会全文公布,广泛征求意见。

  水污染防治法则是一部防治水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法律。因此,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初次审议后不久,9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文公布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广泛征求意见。

  这是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继物权法草案、劳动合同法草案、就业促进法草案后,又一次全文公布法律草案征求意见。

  截至10月10日,立法机关共收到全国各地群众利用互联网、信件提出的意见1400多件。

  此后,立法机关根据各界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反复修改,形成了新的草案,提请年底举行的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再次审议。

  同样的民主、科学的立法实践还包括:在将法律草案书面征求各有关部门、大专院校、法学研究机构意见的同时,通过专题调研和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直接听取人大代表和各方面的意见,提高法律草案审议和修改质量。

  道路交通安全法是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一部重要法律。但这部法律实施后,其第七十六条关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怎么样处理的规定,各方面争论不断。因此,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要求修改这一条。

  当时曾有专家预计,道路交互与通行法的修正案草案只有近百字,涉及的内容只有一条,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可能会一审通过。

  草案修改的内容虽少,却关系到广大群众切身利益。全国人大常委会又一次采取了审慎的立法态度,非但没有一审通过,还在初次审议后,由法工委连续召开四次座谈会,分别听取部分法学专家、有关部门、部分司机和部分社区居民的意见。

  综合各方面意见立法机关对草案进行了多方面修改,形成了新草案,提请最近举行的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再次审议,并最终获得通过。

  尤其令人欣喜的是,立法的民主与科学,今年在法律草案起草阶段也得到了体现。

  循环经济法是初步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可或缺的一部重要法律。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8月开始审议的循环经济法草案,一改过去由一个机关甚至其中的一个部门独立起草法律草案的做法,由全国人律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共六个部门共同起草完成。

  由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国务院有关部委联合组成起草领导小组,共同起草法律草案的做法,在我国过去的立法工作中,还比较少见。有关部门联合起草法律案,有利于把立法工作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提前消化和解决在草案起草过程中;有利于加快立法速度,节约立法成本;有利于克服部门立法的诟病,提高立法质量。

  回首今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活动,我们大家可以清晰地看出,立法机关在解决立法中的重大问题和不同看法时的清晰思路:采取积极慎重的态度,需要调研的深入调研,需要协商的耐心协商,需要论证的充分论证,认真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在各方面基本取得共识、条件成熟后再提请表决,使制定的法律更符合中国国情和实际,经得起历史检验。

  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中,这些社会领域的立法赫然在列。在年底举行的今年常委会最后一次例会上,经过长达十余年起草之路的社会保险法草案,也如期提请审议。

  从注重经济领域立法,到在完善经济领域立法的同时,着力加强社会领域立法,这是一个立法理念的重大变化,也是确保实现本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目标的内在要求。在年底举行的今年常委会最后一次例会上,经过长达十余年起草之路的社会保险法草案,也如期提请审议。

  在草案审议阶段就被媒体称为“企业和劳动者展开针锋相对的立法博弈、在我国立法史上堪称史无前例”的劳动合同法,关系到每位劳动者切身利益。经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完善后,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这部法律。

  这一法律在明确劳动关系双方权利义务的前提下,突出强调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利;加大了对试用期劳动者的保护力度;加重了企业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目前,我国城镇从业人员高达2.6亿。另外,还有数量过亿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在不久的将来要逐步转移到城镇就业。所有这些人,今后都会受到劳动合同法的庇护。

  就业是民生之本,关系亿万家庭的切身利益。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年制定的就业促进法,旨在缓解我国巨大的就业压力,建立促进就业长效机制。这部法律第一次将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写入法律,把行之有效的促进就业、再就业的政策措施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为解决就业问题提供了积极有力的法律保障。

  特别是这部法律有关反对就业歧视、女性享有与男性平等的就业权利、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与城镇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利的规定,更是获得各界一致称赞。

  “实行多年的劳动争议仲裁收费制度有望取消,劳动者和企业今后如发生劳动争议,将有可能实现免费仲裁。”看到这样的消息,相信许多劳动者都会感到欣喜。

  这一消息来源于今年10月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这次会议再次审议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目前我国实行的是劳动争议仲裁收费制度。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交纳仲裁费。仲裁费各地不一,在数百元甚至上万元之间。这对本来就处于劳动争议中的普通劳动者来说,也是不小的负担。

  此前,今年8月举行的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初次审议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并没有对劳动争议仲裁收费标准作具体的规定。

  转变发生在常委会分组审议之时。有些常委委员在审议中提出,劳动争议仲裁是化解争议、维护社会稳定的纠纷解决机制,本法应明确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免费。

  记者今年多次旁听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对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在审议法律案时对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高度关注,深有感触。他们在分组审议时,结合实例,畅所欲言,对草案内容特别是有关民生的规定充分讨论、反复推敲的场面,给记者留下深刻印象。

  正因为如此,许多在提请审议的草案中没有关注到的民生问题,通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其他立法机关工作人员的努力,最终成为法律规定。

  前两年,北京一位张先生因未交纳100元罚款而被交通队处以2808元的滞纳金。滞纳金相当于罚款数额的28倍。

  这一行政机关征收高额滞纳金的现象,通过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关注,也有望终结。

  行政机关“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这是今年10月再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的新的行政强制法草案增加的规定。

  这就意味着,行政强制法通过并实施后,如果行政机关对当事人处以一百元的行政处罚,不管当事人在多长时间没履行法定义务,行政机关对其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都不能超过一百元。

  而两年前的2005年12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初次审议的行政强制法草案的规定是: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按日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按日加处罚款的比例不得高于百分之三。按日加处滞纳金的比例不得高于千分之二。

  一石激起千层浪。这一规定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时引起高度关注。一些委员尖锐地提出,行政机关加处罚款或滞纳金数额巨大的现象,必须加以规范。这一意见最终成为法律草案中的规定。

  专家指出,草案以上内容的修改,充足表现了立法机关既保障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又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是立法机关关注民生的具体体现。

  正是因为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努力,许多关注民生、以人为本的规定最终写入了法律: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期间由六个月延长为一年;行政机关查封、扣押的物品限于涉案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无关的财物;就业促进法专章规定公平就业;将职业危害防护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等等。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后,立法工作的第一个任务将成为完善这一法律体系。这一过程中,立法必将继续影响着普通民众的生活,也必将继续改善普通民众的生活。

  是不是到了和开发商理论一番的时候了?把所有侵犯我们合法权益的事比如公共广告位、车位等问题汇总来个秋后算账。

  这是我们的祖国政治生活、民主法制建设里程碑式的一个事件,对我们的祖国法制建设会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我个人感觉到很激动,也特别高兴。几代人的梦想啊!

  (10月1日,物权法施行。物权法实施没多久,全国至少有九座城市涌现了当地的物权法第一案,物权法能否真正成为保护群众切身利益的宝典,人们拭目以待。)

  这部重要法律在制定过程中通过广泛听取、认真吸收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合理地规范了劳动关系,是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又一典范。

  (6月29日,劳动合同法获得通过,并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它从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多个角度,加强完善了劳动合同制度,明确了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很高兴看到,假期的制定也开始有更广泛的民意参与。只要方案产生于多数人,结果符合预期,就OK了。

  带薪年休假制度是现代文明的一项具体的内容,是劳动者的一项权利。国家以法律的形式把它确定下来,是贯彻以人为本为核心的科学发展观的一项具体内容。

  (引起无数舆论纷争的“五一黄金周存废”问题终于一锤定音。12月14日,国务院同时公布了修改后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取消“五一”黄金周,增加清明、端午、中秋为法定节日,推进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实施。)

  监督法开始实施。该法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对本级政府、法院和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反洗钱法开始实施。该法旨在预防洗钱活动,维护金融秩序,遏制洗钱犯罪及其相关犯罪。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开始实施。该决定将人民法院组织法的第十三条修改为:“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北京奥运会及其筹备期间外国记者在华采访规定》开始实施。该规定放宽了外国记者的采访限制,同时明确,外国记者在华采访,只需征得被采访单位和个人的同意。

  25日,国务院颁布《残疾人就业条例》。条例规定,禁止在就业中歧视残疾人。

  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物权法。该法明确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31日,国务院颁布《人体条例》。条例规定,人体器官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

  国务院颁布《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严肃行政机关纪律,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行为。

  修改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开始实施。新法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开始实施。新法增加了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度,就特殊普通合伙的定义、企业名、责任承担等内容作了规定。

  29日,劳动合同法通过。从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多个角度,加强完善了劳动合同制度。该法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30日,反垄断法获得通过。该法规定,经营者能够最终靠公平竞争、自愿联合,依法实施集中,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之间的竞争能力。

  修改后的动物防疫法获得通过。该法规定,国家对动物疫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开始实施。条例较大幅度提高了铁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赔偿相应的责任限额。

  城乡规划法获得通过。我国将打破建立在城乡二元结构上的规划管理制度,进入城乡一体规划时代。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获得通过,破解“申诉难”、“执行难”的问题。

  修改后的律师法获得通过。将有效解决律师执业中存在的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等问题。

  突发事件应对法开始实施。该法规定,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

  禁毒法获得通过。该法规定禁毒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国境卫生检疫法、文物保护法、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分别获得通过。

  整理/郭晓宇[我来说两句]相关新闻相关推荐用户:匿名隐藏地址设为辩论话题*搜狗拼音输入法,中文处理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