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图)

时间:2024-03-17 12:17:57        来源:米乐m6体育官网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于2007年10月13日至14日,在北京主办了“中外法律体系比较国际学术研讨会”。参加会议的有来自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法制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央党校、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的专家、领导和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清华大学、山东大学、吉林大学、复旦大学、中央民族大学、湖南大学等国内22所大学以及台湾地区、香港地区的百余名著名学者。除此以外还有美国、法国、比利时、印度、日本、韩国的十多位专家学者参加了本次盛会。

  全体与会者围绕着“法律体系的基本结构和法律文化的基础”、“社会转型和法律体系的调整”、“法律体系中的部门法”、“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等重大议题,共分为三个半天六个单元进行了热烈而精彩的讨论。

  自1978年底以来,经过29年的探索与实践,中国的法治建设不断推进。截止到2007年9月30日,除宪法和四个宪法修正案外,全国人大常委会共制定了520个法律及对有关法律问题的解释,国务院制定了1072个行政法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已经做到了有法可依。

  人类法治演进的历史,也是不一样国家民族法律文化相互交融和促进的历史。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慢慢的变成了了不可逆转的潮流,国与国的经济等方面依存慢慢地增加,都要反映市场经济的规律,不同国家的法律交流和借鉴必将成为一种趋势。

  自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提出后,十年来我们在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步。而距离2010年建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留下的时间已经不是太多了,怎么样在短暂的时间内从中国的实际出发,广泛地借鉴国外的先进的法律经验,尽快建成有中国特色法律体系,确实是每一个法律人必须认真思考的重大课题。

  大多数国内学者觉得,经过改革开放近二十年的发展,目前国内的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各法律部门所需要的法律已经基本齐备,当前需要对中国二十多年的法制建设实践进行深入反思,以更有效地指导未来的法制建设。

  全国人工委国家法室陈斯喜主任认为,中国特色法律体系的构成从形式来看应该包括这样几个方面:首先是宪法,其次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然后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再其次是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还有单行条例以及中央和地方政府行政规章。其中,宪法是整个法律体系的核心,法律是法律体系的基础,其他几种形式的法律规范是法律体系的补充。

  中国特色法律体系体现了五个特点:第一,整体性和建构性。也就是说,中国特色法律体系是按照整体框架有规划有计划的以成文法的形式从无到有构建起来的。是一种主观能动的整体构架,不是自然而然的逐步演进和发展形成的。

  第二,兼收并蓄。中国特色法律体系虽然体现为成文法,但是不同于欧洲大陆法系,是改革开放以当今中国实际为依据,实行创造性改造而形成的,保留着中华传统法系的有益内核,又吸收借鉴了大陆法系、普通法系国家和其他法律制度的有益经验。

  第三,权利本位。中国以前的法律都是义务本位的。新中国成立后坚持人民主权,强调国家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但是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强调义务多于权利,结果是权利被忽视。进入上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民主法制建设不断推进,深化了我们对权利的认识,逐渐了从权利义务并重转向了以权利为本位。

  第五,简明易行。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我们构建的法律体系一直要强调要老百姓执行和尊重,我们把简明易行作为重要的特点。法律不仅七大门类要齐全,基本法律要齐备,同时要做到让每一个识字的人都要读懂。

  有学者认为,研究中国法律体系具备极其重大的实践意义:一是符合宪法以及立法法、有关组织法等基本法律所体现的国家法制统一的内在要求,符合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在要求。二是能够对我国法律制度建设的现状有一个清醒的客观认识。三是有利于科学地把握理解党的十五大、十六大所提出的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一国家立法的总体目标的准确涵义。来自国家立法机关的学者特别提出,研究和建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不仅有助于立法预测和立法规划,促进立法工作有序化、科学化,有步骤地运行,避免盲目性;还能够防止法律法规之间的不协调、不配套,重复、抵触,提高立法体系的整体质量,以最低限度的立法成本投入,取得最高的社会效益。

  国务院法制办汪永清副主任强调,在建设中国特色法律体系的过程中,中国始终十分重视吸收借鉴世界其他几个国家特别是西方发达国家的法治文明成果。

  在此过程中我们的体会是法律借鉴应当坚持以下三条原则:一是要立足本国国情,法律是经济社会的反映,应该符合本国的架构、经济发展水平和历史背景和文化背景,只有这样才可以扎根于本国土壤,在借鉴他国法律时应该从本国的实际出发,不能盲目的照抄也不能移植,否则借鉴的法律很容易和现实脱节,实际中也行不通。二是深入研究国外的法律,借鉴国外法律制度考察和文化背景等,要探求背后的原因,做到知其现状也知其历史,知其然也知其所以然,做到科学借鉴。三是要博采众长,兼收并蓄,不能只拘泥于法律制度的借鉴,应该坚持开放思维,对不同国家的制度作比较,做到择善而从,这样才可以妥善处理经验理性与重构理性,积极进取与开拓创新的关系。

  有学者指出,法律体系与时代条件的关系、法律体系与法规范配置的关系、法律体系与本国立法特殊性的关系,是法律体系理论的三个基本问题。在最高阶段的市场经济是全部社会生活基础的条件下,对于当代的法律体系,是固守自由放任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还是建立国家调节社会运行的法律体系;是把法律体系因袭地综合为法律、法规的体系,还是理解为法律规范重新配置而形成的体系;是“继受”他国他法系的法律体系,还是创建中国特点、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能不是我国法学研究面临的重大课题。

  孙国华教授在剖析传统上法的部门的划分根据和标准(即主要标准是法律调整的对象,次要的、补充的标准为法律调整的方法)以及法律调整方法的内涵及有其产生的人们行为的三种方式(允许、设定积极义务和禁止)的基础上,认为法律部门的划分决定于社会生活的需要,划分的直接标准是法律调整方法的不同,而法律调整方法基本上或者主要决定于法律调整的对象,也决定于法律规范执行的是什么职能和立法者的主观愿望。因此,他主张把方法作为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而把对象作为划分法律部门的依据。

  其基本理由是:第一,法律调整对象固然是决定法的部门的基础,但它是从最根本的意义上说的,同时也不是绝对的、惟一的根据。第二,法律调整方法在某些特定的程度上反映了部门法的特点和属性,是一个部门法一定要具有的条件之一。第三,调整办法能够说明调整对象是不是真的存在及其特征,对调整对象具有解释性、说明性的功能。而按照这一崭新的部门法划分观点,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结构为:三大部门群(公法、私法和社会法)、五个基本部门(宪法国家法、行政法、民商法、刑法和诉讼法程序法)和五个派生部门(经济法、财政金融法、生态法、婚姻家庭法、劳动和社会保障法)。

  日本学者小口彦太教授、韩国学者孙汉琦教授、中国香港学者陈弘毅教授,则分别介绍了关于“日本宪法的具体适用”、“韩国司法制度适应社会转型的调整”以及“香港和台湾的主义”等有着良好反响的改革经验的做法,以及在改革过程中出现的经验教训,强调要充分的发挥宪法保障人权的功能、调整司法制度以积极服务于社会转型、重视宪法在社会转型过程中的基础保障作用等。法国的XavierPhilippe教授则专题做了“全球化怎么样影响法律体系:以欧盟法为例”的报告,为中国学者提供了看待法律全球化的另一视角。